为切实解决我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职工医疗补助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职工医疗补助金使用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 1 、补助条件: 60 岁以上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后发生的门诊医疗(含检查、治疗、用药)费,累计超过 1000 元 ( 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 ) 以上部分,对其中的药费予以补助。 2 、补助标准: 门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为 1000 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药费 , 补助标准如下 : ( 1 ) 60 岁 ( 含 60 岁 ) 至 69 岁:补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 3000 元; ( 2 ) 70 岁 ( 含 70 岁 ) 至 79 岁:补助 80 %,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 4000 元; ( 3 ) 80 岁以上 ( 含 80 岁 ) :补助 90 %,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 6000 元。 3 、管理要求: ( 1 )原则上只对校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予以补助,在无诊治条件的情况下,校医院可以建议补助对象外诊治疗,但须做好转诊登记工作; ( 2 )发生的医疗费应有病历记载,要求处方与票据内容、时间、金额一致。 4 、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 1 )门诊十种疾病、门诊特殊治疗患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的医疗费; ( 2 )保健用药、保健品、疫苗注射等医疗费; ( 3 )未经校医院同意,或缺少病历记载、与本人所患疾病不符、超量购药的医疗费。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 、补助标准: 因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省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 , 个人自付(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起付线为 1.5 万元,超过起线部分的补助标准如下: ( 1 ) 60 岁以下:普通人员补助 55 %;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 70% ; ( 2 ) 60 岁(含 60 岁)至 69 岁:普通人员补助 60 %;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 75% ; ( 2 ) 70 岁(含 70 岁)至 79 岁:普通人员补助 65 %;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 80% ; ( 3 ) 80 岁以上 ( 含 80 岁 ) :普通人员补助 70 %;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 85% ; ( 4 )死亡人员补助标准比照上述同类人员补助比例提高 5% ; ( 5 )最高补助限额: 普通人员最高补助限额 6 万元;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最高补助限额 8 万元。 另外,极特殊情况,补助比例及补助上限可做适当调整。 2 、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 1 )未经省医疗保险局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 2 )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营养、保健药品费用; ( 3 )疾病恢复期的康复、疗养、保健、按摩等治疗费用; ( 4 )由于打架、斗殴、饮酒、交通肇事、枪误击伤、外院医疗事故、自杀未遂抢救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 5 )治疗性病或吸毒等所致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 6 )在境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报销 根据省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单位核销 20% ,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四)门诊特殊治疗患者部分医疗费的报销 根据省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患者在门诊放化疗、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等治疗中,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核销 20% ,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五)工(公)伤(含校内比照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医疗费报销 1 、通过省医保中心医疗期认定的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在指定医院发生的、与认定病情相关的门诊、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2 、校内认定的工(公)伤人员,因工(公)伤部位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3 、校内认定的职业病人员,因职业病本身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限额每人每月 60 元)、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4 、上述人员参加省医保中心对医疗期认定的相关检查,检查费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5 、校内认定的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就诊要求: 该类人员因工(公)伤部位或职业病本身就医,原则上应在校医院诊治,需外诊应由主治医生同意,经医政科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诊至省医保定点医院。急诊患者可就近就地治疗,并在 72 小时以内通知校医院,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校医院治疗,未经校医院同意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 六 ) 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其他医院,实施上环、取环、人工流产、引产等节育措施(不包括药流、宫外孕、正常产)所发生的医疗费 , 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七)开展健康体检 为了更好地预防疾病,学校为教职工组织定期健康体检,建立连续健康体检档案。体检周期为一年一次。 (八)其他 门诊、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均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部分自付费用。 二、职工医疗补助金组织管理 学校设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 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孙和义 邓宗全 委 员:王彩琴 孙雪梅 韩东平 孙文博 石玉明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受理个人申请、组织例会、办理有关手续等事宜。 三、职工医疗补助金申报程序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 1 、申报时间:每年 4 月末 2 、申报地点:校医院 3 、票据的有效时间:上年度 1-12 月 4 、具体程序:按规定时间 , 申请补助人员将医保处方、医疗费票据按时间顺序对应整理好,并填写《门诊医疗补助单》,交本单位医保代办员。由单位医保代办员将申报材料统一送校医院医政科审核,校医院不受理个人申报。 5 、票据审核:由校医院医政科、财务科、院长进行人员身份、年龄及报销票据的审核,按时间顺序核销起付线以内部分票据,对补助部分的票据予以签字。 6 、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报销。 (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 、申报时间:每年 6 月、 12 月 2 、申请办法:由住院患者本人提出申请,基层领导签署意见,送交人事处,经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 3 、需携带相关材料:个人申请、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表、有效票据。 4 、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报销。 (三)其他各类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1 、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有效票据按季度到校医院审核。 2 、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报销。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工医疗补助金不能预支使用。 (二)职工医疗补助金不能与蔡智明基金重复申请。 (三)异地居住人员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方法同上。 (四)未尽事宜,由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五)本办法从 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校人发 [2005]118 号《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