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哈工大老科协)
第二条 哈工大老科协的性质:是以哈工大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的、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党政组织领导下的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老科技工作者“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中国老科协的团体会员;是黑龙江省老科协的分会,并受其领导。
第三条 哈工大老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作贡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及教学科学研究服务;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为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服务。为全校老年事业奉献力量。
第四条 哈工大老科协的工作任务是:
哈工大老科协本着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1、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老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协会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本协会的健康发展。
2、必要时,组织老专家参与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学校发展建设的决策,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努力完成学校党政组织交办的工作,贯彻执行中国老科协、省老科协有关决定及完成交付的任务。
3、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工程设计与监理、项目论证、科技开发、新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组织科技及其他著作的编译和编写。以多种形式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社会、经济、技术服务,为科教工作再作贡献
4、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贡献。
5、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老龄社会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实践活动。
6、兴办符合本章程宗旨的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各类民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7、组织开展有益于老科技工作者的康乐活动,为会员的身心健康、愉快生活服务。
8、会同省老科协面向本协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9、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面向校内外举荐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智创造条件。
10、发展校际间老年科技工作者及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参与有关的学术、经验交流活动。
11、表彰和奖励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和团体,大力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12、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哈工大老科协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组成。
1、凡本校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男、女教职工,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副科级以上干部、技师以上的技术工人,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加入哈工大老科协会员登记表,经老科协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2、社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缴纳会费, 可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加入哈工大老科协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即可接纳为本会的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支持。
5、可享受本会为会员所举办的各项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3、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本 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哈工大老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1、修订本会章程;
2、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哈工大老科协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未有到2/3人数,可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加以补充),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
3、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5、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选举常务理事会。
9、举荐名誉会长。
10、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1、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12、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4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5、审议批准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1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哈工大老科协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中的第一、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持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制定本会长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4、聘任办公室工作人员;
5、检查、审议各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的工作。
6、研究设置办事机构和审定建立企事业单位,委聘负责人;
7、处置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协会工作,服务会员。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5、 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作机构、分会的设立及其职责;
1、哈工大老科协设立“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科技服务、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活动、社团工作委员会”;“建言献策、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计划、组织和落实,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2、哈工大老科协的老年大学、应用技术研究所、春秋诗社以及根据需要所建立的其他实体,其设立、撤销,人员的配备、任免,都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3、为工作方便,本会按照院系部门设立分会,分会的职责是在分会所属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在分会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贯彻协会的有关决定和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分会设1名会长。1名副会长(通讯员),由分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并报哈工大老科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分会会长可聘任干事协助工作。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学校财政支持;
2、挂靠部门的资助;
3、校内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赞助、捐赠;
4、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5、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管理费;
6、募集基金;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哈工大老科协负责本会经费和资产的管理,按会计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当年财务资产状况,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哈工大老科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之前,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哈工大老科协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情况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学校和上级审查批准后,方可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哈工大老科协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学校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哈工大老科协理事会
2014年10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工作会议制度
一、老科协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老科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参加老科协工作会议的人员,主要是老科协分会的会长或副会长,根据会议内容,老科协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老科协工作会议的内容是:
1.传达、学校上级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2.通报老科协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
3.部署当前老科协工作;
4.听取老科协分会的工作汇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5.布置有关老科协建设工作;
6.通报老科协工作进展情况;
7.通报老科协的有关决定。
四、老科协工作会议是学校老科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次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纪录在老科协办公室存档。
哈尔滨工业大学
老科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老科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简称老科协常务理事会)会议,为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老科协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二、老科协常务理事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三、老科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应把会议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有准备的参加会议。
四、老科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内容:
1.讨论老科协每年工作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
2.老科协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3.研究老科协重大财务支出;
4. 任用各工作委员会及各实体领导班子成员;
5.讨论老科协建设有关工作;
6.听取有关工作的汇报。
7.讨论与老科协相关的其他事宜。
8.讨论老科协的换届筹备工作;
五、老科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安排专人作记录,记录存档。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关于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老科协”)为全面实现服务社会的根本宗旨,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及科技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老科协决定面向社会设立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具体实施规则如下:
一、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的主要功能
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是老科协沟通社会和企业的桥梁;连接学校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创新的技术需求相结合的纽带。
二、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申请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管理或科技服务的管理部门及相关的事业单位,可按组织机构名义申报受聘本协会社会团体会员。
2.上述单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受聘本协会社会理事。
三、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选定一位企业负责人参加协会的理事会,为推进协会工作共同出谋划策。
2.指派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与协会的经常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促进双方的全面合作。
3.优先获取协会定期发布与推荐的最新专利技术成果及创新型科学技术信息。
4.与协会联合对选定项目进行开发并实现产业化时,可享有相应的优惠条件。
5.根据企业经营与技术创新需求,委托老科协在调研国内外技术、文化、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的基础上,对其所在单位(企业)的经济、技术、文化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服务或协助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
6.聘请老科协技术专家为其所在单位(企业)培训高层次技术与管理人员。
7.聘请专家为其所在单位(企业)作学术报告、技术咨询或担任技术顾问。
8.邀请专家考察团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调研和咨询,共商整改措施。
(二)义务
1.按时交纳会费。
2.协助老科协开展对外宣传。
3.向相关的社会单位(企业)推荐申请受聘本老科协的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
四、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的申请与批准
1.意向单位口头提出申请,经老科协初选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社会团体会员(社会理事)任职申请表》,报老科协审核。
2.经老科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社会团体会员由老科协颁发社会团体会员《牌匾》,社会理事由老科协颁发社会理事任职《聘书》。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哈工大老科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政法规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和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促进和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本会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本会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会计核算监督。
第四条 在会长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本会的财务活动。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根据本会财务管理与核算需要,合理的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及时进行核算。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按时编制财务报表、财务决算。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本会参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费分日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二类。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计划开支量入为出,先批后支。
第七条 经费开支及审批程序
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开支的工作项目、内容、金额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会长审批。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老科协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准以任何个人或部门名义开立帐户。
2、严格支票管理,原则上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特殊需要者,须写清收款单位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均由专职或兼职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经手领用、发放和保管等业务。
4、凡属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抬头、日期、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填制单位盖章等均完整的正式单据,报账时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有实物收入的单据,要有验收人签字。
5、坚持帐、钱分管原则,严禁会计出纳一人兼。
第九条 日常运行经费
1、日常运行经费范畴: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印刷费、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邮寄费、电话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差旅费、报刊费等。
2、审批权限:由分管领导审核、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审批。研究所和老年大学等有创收单位可在规定范围由所长、校长审批。
三、经费开支
1、差旅费
(1)出差人员凭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的会议通知方可借款。出差结束后须在一周内结账。
(2)报销标准和原则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和会员活动经费
(1)尽量压缩会议,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及会议规模,凡确需召开的会议,必须先落实经费并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
(2)召开各类会议相关费用开支,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掌握执行。
3、其他经费
(1)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提出专项开支计划,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后,方能购买,财务凭批复核报。
(2)办公用品,报刊征订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第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
1、专项经费的范畴:上级拨付的课题项目专项经费;上级拨付的专项活动经费;与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活动所争取的经费。
2、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和报销,原则上是专款专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3、各工作委员会自行争取到的经费,经会长同意后应按一定比例留作老科协的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本会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2013年9月22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
老科协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老科协会长办公会会议,为日常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的成员应该是老科协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老科协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作记录。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1、研究协调老科协工作要点执行情况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传达学校和上级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及落实措施;
3、研究确定召开老科协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事宜;
4、处理老科协日常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
四、会议记录存档。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老科协理事会会议为不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老科协理事会会议由老科协会长主持召开。
二、老科协理事会会议一般由全体老科协理事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如有特殊情况由老科协常务理事会确定,可临时召开老科协理事会。
三、老科协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由老科协办公室负责,把会议内容提前通知各位理事及有关与会人员,以便有准备地参加会议。
四、老科协理事会会议内容:
1.讨论老科协每年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
2.通报老科协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
3.传达学习有关文件;
4.讨论决定有关老科协重大事宜;
5.讨论决定老科协建设方面的有关事宜;
6.讨论决定与老科协相关的其他事宜。
五、召开老科协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坚持与会人员的请假制度,保证出席人数。
六、召开老科协理事会会议应设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存档。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所属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包括:
老科协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
老科协科技服务、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
老科协活动、社团工作委员会
老科协建言献策、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二、老科协所属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会议,如有重要事项急需研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老科协所属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应有正式会议记录。换届时,会议记录交老科协办公室存档。
四、老科协所属工作委员会议的参加人员,应是委员会全体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五、老科协所属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内容:
1.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讨论年度工作总结;
3.传达老科协有关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4.研究、落实、部署、检查有关工作。
六、老科协所属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是老科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开好每次会议及活动。
一、 为了加强老科协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老科协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 老科协要认真落实各级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档案工作的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利用各种手段,做好档案工作。
三、 档案工作是老科协工作的组成部分,老科协形成的档案是老科协的宝贵财富。老科协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重视档案工作,注意积累材料,按规定及时归档。
四、 老科协文书档案工作由老科协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分类、编号等事项,按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老科协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1. 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材料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发和上报的各类通知、文件、请示、报告。
2. 老科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活动安排、照片等材料。各项活动所形成的通知,会议发言材料、会议记录、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活动结果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等不同载体和形成的历史纪录,统由活动主办人形成材料,交老科协办公室归档。
3. 评选的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名单、上报材料、先进事迹、表彰决定等材料。
4. 老科协有关的组织沿革和重大事记。
5. 学校党委、行政及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老科协文件、材料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六、老科协文书档案整理和归档:
1. 老科协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老科协各类文书档案。负责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接受、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各类档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提供利用。
2. 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要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各种归档材料在材料内容形成后的十五天内归档。
3. 归档材料一律用16开归档纸书写。归档材料除图片、照片、会议记录外,其余均需具有原稿和打印件,有关文件需有红头和公章,不能用复印件。
4.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
七、按有关规定做好财务档案和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采用先进的手段和办法,实现老科协档案管理现代化。
九、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档案管理人员要按归档范围、时间、质量、标准收集齐全、完整。并对各部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档案管理要科学,档案要做到排列整齐合理,有完整、清楚的案卷目录、标题明显、书写工整、装订整齐、查阅方便。
3.档案的保管要保证整洁安全。环境要清洁。要有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鼠、防潮措施。
4.档案调阅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对调阅档案的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及单位、调阅理由,复制内容,重新归档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5.档案的鉴定要认真、细致。严格按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处理。
6.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要设置台帐、查阅目录,编制销毁清册。做到目录与档案相符。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关于“贡献奖”奖励办法
为鼓励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老科协)全体会员及关心支持老科协工作的各方人士,积极为老科协及老龄事业筹措经费而出谋划策,尽心尽力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老科协会员、关心支持老科协发展建设的各方有关人员或单位。
二、奖励范围:
1、凡是通过个人或单位积极争取为老科协获得捐赠款的。
2、凡是通过个人或单位积极争取为老科协引进合作项目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
三、奖励标准:
1、老科协获得捐助款一次达到10万元,即按总额的10%予以奖励,8%奖给有关人员、2%奖励会员所在分会。
2、引进的合作项目,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后,按实际纯收入的10%予以奖励,8%奖给有关人员、2%奖给会员所在分会。
四、奖励的审批程序
1、老科协的捐赠款奖励,由经办人填报奖励申请表。
2、经老科协财务人员核实捐赠款确已到位后签字。
3、经老科协财务主管审查签字。
4、报老科协会长审批后执行。
五、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自2014.1.1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老科协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切实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老科协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研究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
4、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落实理事会工作。
5、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秘书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
6、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7、各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按照各自的工作特点,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开展各项活动。
二、议事原则
坚持民主办公的原则,务实创新,与时俱进,凡属常务理事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每位常务理事都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科学正确的决策,力求决策符合政策规定,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协会工作实际。促进和保证事业顺利发展。
三、议事程序
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出,报会长审定。
2、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提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也应同时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出席和列席人员
出席人员:常务理事
列席人员:根据议事需要,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决策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会议一般都要整理会议纪要,经会长审签后,报上级有关领导,发相关单位。决策议定的事项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位常务理事,分别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报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22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科协印鉴管理,规范印鉴的制发、改刻、废止、保管及使用,维护印鉴使用的严肃性,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老科协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所指印鉴是用于老科协及所属单位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老科协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因业务需要以老科协名称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印鉴是老科协及所属单位行政章、法定代表名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及收款专用章等所有对外用印的印鉴。
第四条 老科协办公室是老科协印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印鉴制发、改刻与废止等具体工作。未经会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注销老科协印鉴。
第五条 老科协行政章、各实体的印章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用印;各实体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用印。
第二章 印鉴刻制
第六条 各部门刻制任何印鉴,必须书面向老科协提出申请,列明刻印理由、印鉴名称、印鉴形式、印鉴用途、印鉴使用范围、印鉴负责人及保管人,经批复后方可刻制。
第七条 印鉴正常更换、各种原因丢失、废止需要重刻的,参照前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 印鉴责任
第八条 老科协办公室的负责人为印鉴行为的负责人,对印鉴的保管、使用、上缴等印鉴行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老科协办公室的印鉴保管人为印鉴行为的实施人,对印鉴的保管、使用、上缴等印鉴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印鉴负责人、保管人对自己行为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印鉴保管
第十一条 印鉴负责人指定印鉴保管人,并监督印鉴保管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印鉴由保管人专人负责,加锁收藏,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印鉴保管人应当建立印鉴档案,编制印鉴登记表,拓具印模,定期核对。
第十四条 印鉴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场所,特殊需要由用印人书面申请、印鉴负责人书面审批,并登记用印事由、用印时段、无其他用途的保证。
第五章 印鉴使用
第十五条 加盖印鉴,必须经过印鉴负责人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批准,连同用印文件交印鉴管理人盖章,登记表交印鉴保管人存档。
第十六条 重要的用印文件,印鉴保管人应当留存备份。
第十八条 合同、协议等对外文书用印必须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审批、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2人以上签字同意,不得在含有对外承诺内容的文书上用印。
第二十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得在含有对帐、催款、债权债务确认等财经、物资性质内容的文书上用印。
第二十一条 未经老科协会长同意,不得在含有任何担保性质内容的文书上用印。
第六章 印鉴交接
第二十二条 老科协办公室负责人更换的,新的负责人即当然为新的印鉴负责人。交接自到岗之日自动完成。
第二十三条 印鉴保管人更换的,双方需在印鉴交接表上签字,并对用印登记表进行交接,在尾页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完成交接之前发生的用印行为,原保管人负责。
第七章 印鉴上缴
第二十五条 印鉴更换或停止使用的,应当将原印鉴及用印登记表由老科协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印鉴档案包括:启用时间,停用时间,用印登记表,经办人等。
第八章 定义
第二十七条 老科协办公室负责人是指被任命负责老科协日常管理活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印鉴保管人是指被负责人指定实际保管、掌握印鉴的人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承担50--1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条 造成老科协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老科协解释本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老科协资产管理制度
一、 为了加强老科协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老科协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办公、活动、服务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使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其物尽其用。
三、 资产分类、范围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娱乐活动等物资设备;
2、家俱、图书资料;
3、无偿调入或赠送给老科协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4、特殊需要且总价200元以上服装、装备。
四、 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1、 老科协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
2、 老科协办公室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资产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的验收入帐工作,受理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资产帐、卡、物的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3、老科协财务负责资产金额的核算。每半年由老科协办公室提供资产入帐金额与财务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服装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老科协办公室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五、 资产的验收、管理
1、老科协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资产均属于老科协财产,必须到老科协办公室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老科协办公室出具的资产验收单报帐联,到财务报帐。
2、图书、家俱等由使用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资产入产手续。
3、柜子及办公桌的钥匙,一律由老科协财务人员保留一把,以被遗失之用。各种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六、 资产变动
1、 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是: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的;修复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 5 0%的;技术落后、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资产。
2、资产在老科协内调拨,须填写“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老科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资产调出老科协须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老科协办公室同意,报会长批准(金额大的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报校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办理。
3、老科协资产的处置权在老科协办公室,及校国资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老科协资产。
七、 本办法由老科协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